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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健康 生殖健康 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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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06 14:06:39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指出: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中还包括有关生育、节育和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妇女的尊重,对妇女健康权益的关心,也为妇女保健工作指出了新的方向,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生殖健康的概念是由WHO官员Bargelatto在1988年提出的,后经1994年9月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修改、补充,并提出号召要求各国政府在2015年前都能通过初级保健系统对各个年龄段的所有人提供生殖健康有关服务,即人人享有生殖保健服务。
生殖健康定义是“指在生命的所有阶段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有关的所有方面处于身体的、心理和社会适应的一种完美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功能失调”。具体包括:
1.真正的男女平等。
2.人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各阶段(婴儿期、儿童期、青春期、婚育期、更年期、老年期)的全方位健康。
3.性健康,包括负责的、满意的、安全的性生活,不必担心意外妊娠和可能发生的性传播疾病。
4.在妊娠分娩过程中获得优质保健服务,保证母婴安全。
5.得到良好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及与生殖有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意外妊娠后能够获得安全的人工流产。
6.妇女有能力生育,并有调节生育的权利。对不孕不育应得到积极诊治,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知情并选择负责的生育及避孕措施。
7.生殖不仅涉及妇女权利,男子也应参与。
8.完善和提高生殖健康的服务质量,必须有相应的优质服务体系。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妇女仅仅是被看作是繁衍后代的功能群体,她们惟一的身份是“母亲”。人们把生育的责任全推给了妇女,她们极少得到家庭与社会的关心,一代一代地重复着这个天赐的任务,经历着由于妊娠分娩而造成的死亡或伤残的危险。而当人口迅速增长被认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时,各种各样的节育措施又不约而同的涌向妇女,妇女又成为调节人口的焦点。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妇女的社会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妇女不再只是一群活动的孕育孩子的“子宫”,而是有自己权利的人格生命,生儿育女只是妇女诸多职能中的一个,而不是惟一的职能。妇女应把自己放在拥有更大权利来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生活的地位,应得到全面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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