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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期 选购奶粉13项标注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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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2-01 18:07:51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7月初就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粉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在产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休 闲 居 编 辑休闲 宝 贝 网

  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消费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于标注不全的产品应拒绝购买并及时举报。(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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