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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疾病 上海市儿童二类预防针大家打不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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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12-29 02:20:51

  >>>>>>>>提问

现在宝宝14个月,有个什么二类预防针,是防肺炎,脑膜炎,败血怔什么的,你们有知道了吗,有打的吗?我总觉得不是国家强制的打了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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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宝贝网回答:

疫苗放开了,将来会怎样,个人的一些想法,希望与感兴趣的同仁讨论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多年的实践工作证明疫苗是人类控制、消灭传染病的有了武器,通过疫苗的预防接种能够有效地保护易感人群,防患于未然,特别是WHO在全世界范围开展“扩大免疫规划”以后,进一步强调预防接种的计划性、目的性和针对性,极大地提高了疫苗预防接种的效果及效益。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初响应WHO在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通过20多年的工作,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计划免疫用疫苗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称第一类疫苗一直以来基本上都是疾病预防控制(防疫)系统内部逐级供应,即主渠道供应为主。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狂犬病发病的增加,以有价形式出现的疫苗逐渐为人们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到90年代初,乙肝疫苗、甲肝疫苗的出现,丰富了有价疫苗的内容,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启蒙了我国有价疫苗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称第二类疫苗市场,随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及我国的进一步改革开发,国外大型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公司进入我国第二类疫苗市场,短短10年间,我国第二类疫苗市场迅速发展,第二类疫苗种类、销售量快速增长。第二类疫苗的发展,一方面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了更多的防病手段,一方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的防病需求。但由于受我国社会体制、社会大环境以及对第二类疫苗本身特性认识的不足等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在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
1、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第二类疫苗供应混乱:自上世纪90年代,第二类疫苗市场逐渐形成,第二类疫苗的市场需求量逐渐增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社会上,甚至一些疫苗生产厂家、疾病预防控制(防疫)机构内出现各种形式的以倒卖疫苗牟利的“疫苗贩子”,由于疫苗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经营疫苗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专门的资质认证,单纯经济利益刺激下的无序竞争,不仅带来管理上的混乱,更严重的是其带来的使用上的混乱和对疫苗质量的影响,最终造成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害;第二类疫苗价格的混乱:供销渠道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我国目前对疫苗的价格基本上实行的是顺价加成的原则,就是说不同的进价将有不同的批发、销售价格,而目前第二类疫苗的末端销售、使用依托的是计划免疫网络系统,遵循的是属地管理原则,第二类疫苗价格上的差异为其使用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带来障碍。
1.2较普遍地存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用第二类疫苗经营所得弥补工作经费不足的现象:由于政府对从事着公共卫生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预防接种门诊的经费投入不足,多年以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以弥补工作经费不足及改善职工福利等,而第二类疫苗以其产出快、受益高,自然成为有关单位主要创收手段之一。今年6月份因接种甲肝疫苗而引起群发性癔病的泗县大庄镇防保所,第二类疫苗接种收入便是该所主要经济来源,同样,对年出生人口700余人的大庄镇,镇防保所在短时间内购进1000份甲肝疫苗,泗县防疫站对其未进行一定的调查、约束和要求,可以说泗县防疫站在这批疫苗的使用管理上其主管意识更倾向于经营,而不是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所在的技术指导管理。
1.3第二类疫苗接种对象的确定无计划性,甚至缺乏起码的科学性和原则性:我国已审批上市的第二类疫苗越来越多,其中有不少种疫苗针对的疾病目前尚缺乏系统流行病学数据资料,有些非我国法定传染病,则尚未进行相应的监测工作,更缺乏疫苗使用的效果、效益分析等经济学评价,因此也没有相对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第二类疫苗如同一般商品一样,由受接种者自主购买,甚至因经济利益的原因,疫苗生产厂家会采取各种促销手段激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接种单位会策划组织预约儿童及其他受种者进行接种,接种对象的选择往往是以生产厂家提供的疫苗适应对象为依据。
1.4第二类疫苗接种对象确定的无计划性必然导致接种副反应增加:由于第二类疫苗目前普遍缺乏明确的免疫程序,接种对象的选择、确定没有科学的标准依据,同时更因为受经济利益的刺激,在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的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接种对象范围越大越好、接种人数越多越好的现象。而任何疫苗对人体来说都是一种异物,再安全的疫苗都有引起副反应的可能,随着接种范围的扩大,接种副反应的发生必然随之增加,另外,由于第二类疫苗接种范围的随意扩大,一些疫苗针对性疾病的非高危人群即非该疫苗的适宜应种对象会因接种疫苗而发生相应副反应,这在一定意义上违反了WHO定义的安全注射三要素之一的“对接受注射者无害”原则,如本次泗县甲肝疫苗接种后发生群发性癔病之所以酿成疫苗事件,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基础的数据资料能够证实受种儿童都是甲肝疫苗接种的应种适宜人群。
1.5冷链系统运作的正常性值得怀疑:由于疫苗对储运条件的严格要求,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逐步在疾病预防控制(防疫)系统内建立完善供疫苗储运的冷链系统,以保证疫苗的质量,但第二类疫苗供应混乱,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其它渠道供应,其储运条件无法保证,即使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一些医药企业将有资质从事第二类疫苗经营业务,但对其冷链系统运转情况的日常监督仍应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
1.6现行的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不适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国家事业性单位,从事着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事业,其活动事业经费应由政府财政予以保证,但由于受地方政府财政的限制,各地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经费投入普遍不足,目前我国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第二类疫苗现象,这就使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方面是疫苗使用的技术指导单位,一方面又是该辖区的一个主要的疫苗经营者的矛盾凸现出来,这一矛盾首先影响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权威的形象;其次必然程度不等地会影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决策;再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一个经营者参与第二类疫苗市场的竞争,由于经济利益的冲突,会引发疾病预防控制或计划免疫网络系统内部矛盾。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不适应还表现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门诊只是业务技术指导关系,即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或免疫程序,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本着受种者自愿的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约束、控制接种单位落实执行相应的技术意见要求。
1.7加大了群众的负担,冲击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第二类疫苗缺乏科学的免疫程序指导,大部分单位在推广使用第二类疫苗时都是以创收盈利为目的,接种对象尽可能扩大,这必然会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第二类疫苗和第一类疫苗一样都是通过预防接种门诊直接面对群众实施接种的,很多群众尚不能清楚地了解第一类疫苗与第二类疫苗之间的区别,如果接种门诊的工作人员在推广使用第二类疫苗时未能很好的向受接种对象解释说明,群众很容易混淆“自愿”接种疫苗和“法定”强制接种疫苗之间的界限,甚至情况严重的地区,群众会认为预防接种就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门诊为盈利才开展的工作,这会直接影响群众对第一类疫苗接种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认知、对待第一类疫苗接种的态度和参与的意识、积极性。另外,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可能会出现重视有利可图的第二类疫苗接种而忽视无利的第一类疫苗接种工作。
2、分析
2.1 第二类疫苗的经营活动形成了一个有价疫苗市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分为两类,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政府的规定受种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它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从条例规定可以看出,第二类疫苗具备了市场的五大构成要素,即存在商品交换的场所、有供需双方、有可供交换的商品、可供交换的媒介――货币、商品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具有市场的属性,已形成了一种预防接种服务市场,其接种服务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市场规律的调节。
2.2 第二类疫苗具有一般商品属性以外,作为一种特殊的卫生服务尚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属性:第二类疫苗具备一般商品市场的共同特性,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预防性卫生服务,它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其一:预防接种服务的提供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同一性,而且目前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服务基本上是依托计划免疫网络系统,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因此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市场受到地理位置的限制;其二:条例上对从事预防接种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都有准入的规定,另外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应医学知识而造成预防接种供需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主权不充分,因此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市场,供需双方之间很难形成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不可避免的存在拥有资质的接种单位、个人垄断现象;其三:由于在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市场存在供方垄断,同时,由于供需双方掌握的相关医学知识不对称,因此存在着诱导需求现象,而且,因为疫苗的受种人群往往都是健康人群,疫苗接种的效应有滞后性,所以相对于一般医疗服务市场,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市场产生的需求诱导往往更隐蔽、更容易实现,在本次泗县甲肝疫苗接种事件中,镇防保所擅自开展的群体性接种,即有诱导需求的嫌疑。
2.3 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具有公共卫生服务性质:目前我国的第二类疫苗大多数都是针对传染病的,在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阶段,这决定了即使以市场形式出现的第二类疫苗仍然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经济学认为产品可以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具有抗争性,即如果某人一经消费某种商品,则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这一商品;第二是具有排他性,即只有按该商品价格支付了货币的人,才能够消费这一商品,其他人则不能如此。第二类疫苗预防的是传染病,由于一部分人接受接种后,可以减少传染源、一定程度的切断传播途径,从而使得其周围其他人同时受益,因此它不像私人产品那样具有抗争性和排他性,而应属于公共产品范畴,也正是因为第二类疫苗具有公共产品这一特性,所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控制传染病的需要,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接种时,第二类疫苗可以转为第一类疫苗。
2.4 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第二类疫苗接种形成有价疫苗接种服务市场,其供求必然受到市场机制如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的作用,但由于第二类疫苗同时具有着其自身的特殊属性,使得该市场只能是一不完全竞争市场,疫苗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政府对进入该市场的从业人员实行准入制度,使得供方市场进入存在障碍,而供需双方之间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供方市场垄断现象,使得该市场竞争不充分及竞争失灵,再者,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同其它卫生服务一样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这一服务市场利润最大化原则不适用,因此,尽管市场机制对第二类疫苗市场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但不可避免的存在市场失灵现象。
2.5 规范发展第二类疫苗市场必须依赖市场、政府两套机制共同调控: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也形成一个市场环境,因此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应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但第二类疫苗又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及一些自身特殊属性,使得该服务市场只能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现象,因此规范、发展第二类疫苗市场,必须依赖两套经济机制,即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在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基础调节功能,市场发生资源投向偏差、低效等等情况时,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健康的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市场,政府部门必须进行宏观的规划、控制。
2.6 基于以上对第二类疫苗特性的认识,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偏颇的原因主要有:其一,政府对涉及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事业认识重视及投入不足,客观上促使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门诊等从事计划免疫这类公共卫生事业的单位利用同样涉及公共卫生的第二类疫苗去创收盈利,公共卫生事业自身特性决定了需要政府的投入管理,政府或政府职能的缺位,必然这一块工作的偏颇混乱。当然,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了政府投入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的能力;其二,对第二类疫苗的特性认识不足,过分强调第二类疫苗的商品属性,而忽视第二类疫苗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这一市场在依赖市场机制调节的同时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第二类疫苗市场缺乏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现行的疾病预防控制体制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缺乏调控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市场的有效手段,加上政府相关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对基层从事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个人工作经费、生活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这进一步弱化了政府的调控能力。另外,从事技术支持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级对下级、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单位都只是业务技术指导关系,缺乏硬性的手段方法来控制约束被指导单位,特别是具有市场属性、涉及经济利益的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第二,我国目前普遍缺乏第二类疫苗接种的技术规范、要求,如免疫程序,只有按照科学、合理的疫苗程序接种疫苗,才能疫苗的免疫效果,有效控制针对性疾病发生,同时减少接种副反应的发生,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但疫苗接种免疫程序的制定是一费时费力、科学严谨的工作,我国目前缺乏规范的第二类疫苗接种指导程序,实际工作中,接种对象都仅是依赖某疫苗适应对象进行选择,这就给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中诱导消费的产生提供了方便,同时也造成资源浪费、接种副反应发生率增高的现象。
2.7 针对第二类疫苗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相关工作现状,我们认为,首先应积极广泛地开展对第二类疫苗性质、预防接种相关事宜及与第一类疫苗区别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其次,积极争取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视和投入,以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从根本上摆脱依赖业务创收养(补贴)业务工作开展的误区;再次,探索新形势下政府对第二类进行宏观疫苗管理模式,第二类疫苗的特性决定了对其的使用管理中,必须有政府有力、到位的宏观调控管理,过分强调第二类疫苗的市场属性,单纯依赖市场的调节机制,不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更会引起一系列其它的不良后果;再次,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根据实践,研究、讨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第二类疫苗供应、使用和管理中的位置和作用;再次,国家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开展第二类疫苗针对性疾病流行病学、疫苗使用效益分析等基础性研究工作,根据相关研究结果,选择性推荐我国、某省范围内适宜推广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并同时制定出推荐的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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