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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指南 上海生育人均补贴8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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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10-15 18:54:36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至今,全市已有450多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85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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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上海市政府于去年8月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修改过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生育妇女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全市月平均工资计发。依照前不久发布的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这类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将从1847元涨至2033元。 

  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保证了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了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失业妇女也可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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