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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新闻 药物混用治死6岁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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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9-22 10:54:18

 

  乡村医生混用安痛定和庆大霉素治死6岁女童,被判民事赔偿13万元一案。昨日,此案又有新的进展。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对吴某提起了公诉,请法院追究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普兰店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2年4月18日凌晨5时30分许,普兰店皮口镇崔家窑王屯的村民李彦的两个女儿都说自己恶心,李彦立即找来乡村医生吴某。吴某检查后认为属于食物中毒,并给李彦的二女儿李惠映注射庆大霉素和安痛定,随后李惠映出现呼吸急促等现象,被送往皮口镇的医院,很快便被宣布死亡。

  经普兰店市公安局鉴定,在李惠映的身体中检验出安痛定和庆大霉素,但是鉴定结论是“因一氧化碳中毒致原有间质性心肌炎病情加重引起心源性休克死亡。”而省公安厅在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补充说明为“分析系因肌注射庆大霉素导致死亡。”

  为讨说法两次起诉

  为了讨说法,李彦向皮口法庭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2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彦撤诉。此后,李彦再次向普兰店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吴某,并将吴某所在的大尹村卫生所列为被告。这次起诉李彦共索赔304942元。

  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表示不负责任。今年8月23日,大连市医学会得出鉴定结论,此病例存在4处违法、违规事实。结论为“患儿死亡与医方用安痛定和庆大霉素混合注射有关,属因果关系。”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学会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而因事发时患儿存在疾病、病情转重后家长没有即刻送患儿到医院这两点,李惠映的家长被认为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获得13万元赔偿

  普兰店法院经审理认为,省公安厅的分析“因肌注庆大霉素导致死亡”的意见与医学会确认的“安痛定与庆大霉素混用是禁忌”的意见相互支持与印证。故法院确认被告对此医疗损害负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0378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被告面临新的指控

  虽然获得了赔偿金,但李彦仍多方控诉。他来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请求相关部门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今年9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正是提起公诉,请法院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日前,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吴某提出民事案件虽然已经终审判决,但她的申诉已经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故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视情况进展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编辑:小元 休闲 宝贝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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