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规则之四
一、比赛组织 休 闲 居 编 辑休 闲 宝 贝 网
1.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从事比赛的筹备工作,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处理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不属于裁判员范围内的一切问题。
2.竞赛组织机构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要求适量的裁判人员管理比赛,并任命其中裁判等级较高的一人为裁判长,必要时还可增设裁判长一至数人。
二、裁判职责
1.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3.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瘅规则精神和执法尽度。
4.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5.根据竞赛日程,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6.恪尽已职,确保赛场维持良好的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干扰。
7.对违反纪律的棋手有权给予或向上级建议给予适当处分。
8.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三、处分权限
1.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2.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3.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处理。
4.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和18.2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四、赛场环境
1.进入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保持赛场安静和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
2.赛场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有碍公共场所文明卫生的行为。
3.确定赛场,应充分考虑竞赛规模、交通条件以及通风、保暖、遮阳、照明、无噪声干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