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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新闻 七月前休产假酒店罚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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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27 13:16:11
因为在5月份被检查出怀孕并且必须休息待产,朱洋琴(化名)被单位要求罚款3000元。单位对此解释:“我们与员工签订了晚育协议书,产假休息必须从2006年7月开始。”朱洋琴对此提出了疑问。记者了解到,在单位用工过程中,类似的“霸王协议”不在少数。
酒店要员工签晚育协议 休 闲 宝 贝 网 朱洋琴是南京某酒店的普通员工。2006年3月份,朱洋琴向单位申请休婚假。对于休婚假,单位倒也没有多加阻拦,只是在休假之前,单位提出要与朱洋琴订立一份晚育协议书。
朱洋琴拿着这份协议书给记者看,协议中对申请晚育待遇规定了几个硬杠杠,其中主要包括:在单位服务期限两年以上;准备休假时间从2006年7月以后开始,并且怀孕要满三个月,如果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罚款3000元。“我迫于压力无奈与单位签下了这份协议,不然的话单位就不给我休婚假。”朱洋琴说。
7月前怀孕休假要罚款
本来以为签了协议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可万万没想到,5月份朱洋琴却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并且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为了宝宝的安全健康考虑,医院给朱洋琴开具了假条,朱洋琴也向单位请了病假在家休息,一直到7月份为止。
等朱洋琴回到单位,领导却拿着当初那份晚育协议,以朱洋琴从五月份就没有上班为由,要罚款3000元。“我不服,就没交这笔罚款。”朱洋琴说,可等孩子降生之后,单位竟把她的生育费用报销后直接扣了下来,还扣了四个月的生育津贴和孕期的生育保障金。无奈之下,朱洋琴只得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退回所有费用。
霸道协议不止一家有
朱洋琴被单位的晚育协议整得焦头烂额,无独有偶,梁先生遭遇了同样的霸王协议。昨日,梁先生找到晨报法援热线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梁先生是南京一家单位的外贸员,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能到期。本来梁先生在单位干得顺风顺水,可是因为家庭原因,他不得不向单位提出了辞职。
“我妻子要到广州发展,我们不可能分居两地,我也必须过去。”梁先生向单位提出。单位并未明确拒绝梁先生的辞职要求,只是拿出了一张协议,协议约定:首先梁先生必须支付违约金;其次,梁先生辞职后仍要为单位维系客户,如果这些客户丢失了,梁先生还必须支付2万元违约金。梁先生看到这样的协议,不禁目瞪口呆:“这种协议不是太欺负人了吗?”对此,梁先生所在单位解释说,外贸行业人才流动太大,为了防止客户流失,他们才不得不采取这种办法。
律师说法:协议内容不能违法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袁江生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但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有违反,则该合同整体或部分无效。朱女士与其单位签订的协议的部分内容违反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朱女士可拒绝支付单位的所谓罚款。至于梁先生所说的违约金问题,刚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形,一种是违反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另一种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梁先生的辞职并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故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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