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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问题 协议离婚后的小孩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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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24 11: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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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民政部门的出的协议书上注明所有财产均归男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亦归男方承担,女方只带走生活必需品,如今男方以孩子(16岁)的名义起诉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本人并不愿意该诉讼,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该如何应诉?如果无效可否反诉民政部门受理无效离婚协议? xinquanpanpan6这位仁兄受过刺激吧?
什么东西都早知道,怕是你活得比谁都自在吧!! 休 闲宝 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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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该协议经民政局登记后已经发生效力,可以协议生效,不能变更为由予以抗辩。
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一方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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