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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新闻 亲子鉴定 鉴定亲情或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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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5-21 12:13:54

    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亲子鉴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一生物技术,实际牵涉到伦理、家庭甚至法律等诸多领域——亲子鉴定,鉴定亲情还是爱情?

  现代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导致人们的婚姻关系日益脆弱,也使夫妻之间的信任度空前降低,亲子鉴定便在这一形势下不断升温,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亲子鉴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与关键所在。亲子鉴定这一生物技术,如今已被牵涉到伦理、家庭甚至法律等诸多领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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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妻不忠起诉离婚

  陆伟和朱琴经人介绍于2003年结婚,2005年9月朱琴生下男孩乐乐,全家人都非常高兴。可随着时间的推移,陆伟发觉孩子的相貌越长越像同村的杨晨,而杨晨对这个孩子也是百般关爱。就在陆伟疑心渐起的同时,村里又传出了朱琴与杨晨有不正当关系的传言。为此,杨晨之妻就其夫与朱琴关系的问题到陆伟家中吵闹,朱琴与陆伟的夫妻关系也因此越来越冷淡。不久后,陆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琴离婚,同时申请对乐乐进行亲子鉴定,如果鉴定乐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他则不承担乐乐的抚养费,并要求朱琴给付离婚损害赔偿费5万元。朱琴则坚持称乐乐是她与陆伟所生,并以亲子鉴定会有损乐乐身心健康为由予以拒绝,同时提出如果离婚,陆伟要承担乐乐的抚养费。

  亲子鉴定不可强制进行

  本案中,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坚决拒绝,那么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作亲子鉴定?对此,本市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辉介绍说,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所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当准许;(2)丈夫猜疑妻子作风不正派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3)子女已经长大成人,父或者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但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举证不能推定为婚生子女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本案的亲子鉴定无法进行,那么孩子与陆伟之间的关系将如何推定成为关键问题。本市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沫就此问题解答称,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时,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劝说仍不同意鉴定的,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比如,男方可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提供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提供妻子受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等等。如果男方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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