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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问题 烦人的事情,居委会真的很讨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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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8-12 08:49:28

  >>>>>>>>提问

居委会真的很讨厌啊.生了宝宝3个月开始就每3个月叫人去妇检一次(就和B超一样检查有没怀孕)每次做完那个检查我都肚子痛,宝宝还没4个月就天天催着叫我去上环(医生都说4个月以后上才行),后来我是到4个月以后才去的.现在宝宝1岁了.今天又到了3个月,又叫人去做那个所谓的妇检,我最近身体真的很不好呀,坐月子的时候没弄好,白天晚上的一个人带宝宝累的,整个人现在身体可以说是垮了,前天出去买件衣服,才逛街1个小时就觉得腰快断了.昨天我的腿像抽筋一样的疼,今天我说不舒服不去居委会,结果我老公他爸从外面回来又说人家居委会说了,不去不行,说最迟周6还要去.他整天把人家说的话当圣旨一样,我看就算我病的爬不起来了他也要让我去,不就是怕居委会罚款嘛,居委会都是些欺软怕硬的.看了就让人讨厌.当初办准生证的时候说必须让我把户口迁到老公家才能办,不迁不办.我就不迁,后来就改口说让我户口那边发个证明来就行了...真的很鄙视他们你们那的居委会都有没有这么烦的啊?
休 闲宝 贝 网



>>>>>>>>休闲宝贝网回答:

建议你找找妇联和计划生育办,了解一下生育孩子之后做了节育措施的女人,每年应该配合居委会做哪些检查,一共多少次,具体的细节是什么。
我查找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法律很重视个人自愿这一点,却没有相应的细则和司法解释。这点,我觉得居委会的人要你做的事情,如果她们没有合理的法律细则或条文给你看,你可以不予配合,毕竟国家对于公民自愿这一权益没有细则和硬性规定,对居委会的工作也没有细则规定,那么法律上存在这样一个漏洞,你可以不予理睬。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关于公民人身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没有合理的司法解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我觉得她们为了让上头觉得她们工作有能力而不顾公民的感受和权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弄了一大堆的事情让你去做,而且不存在“自愿”这一法律规定,不知道算不算得上是滥用职权)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这些具体细则,居然也没有)
我住的地方居委会到没有为难过我什么,因为她们给了我一张表格,写明了她们的具体工作和程序。针对于我这样生育过孩子的女人,上面写了每年只需做2次检查,证实未怀孕即可。我想,全国各地应该都一样吧,何况你是上了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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