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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期 接收、购进疫苗须严格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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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11 01:02:16
近期关于假冒狂犬疫苗的系列报道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近日,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疫苗接收或购进实行严格索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购进。
索取证明 休 闲 宝 贝 网 这些规定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属于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所有证明材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验收、记录
《意见》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接收或购进疫苗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国家计划免疫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也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包括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指定接种单位
《意见》还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定接种单位。指定的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其接种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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