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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 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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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9-21 13:21:55

  >>>>>>>>提问

5、田志财早年丧妻,一直没有再娶,独自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大儿子田雨生娶马秀珍为妻,两人生有一子一女分别取名为田震和田妮。小儿子田秋生与何雅兰结婚,两人生有一子取名田园。1990年5月,田雨生因公牺牲。田志财受不了打击,加之年老体弱,几天后也去世了,留下在乡下老家的8间住房,未立遗嘱。1993年10月,田秋生因病身故,也未立遗嘱。田秋生死后,马秀珍与何雅兰就田志财所留8间住房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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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是 一般来说先是配偶优先,早年丧妻的情况的下话是两个儿子优先,大儿子死了的话,其配偶应该获得其夫应获得的留下的一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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