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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问题 特急!我的准生证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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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4-09 02:37:42

  >>>>>>>>提问

我的户口是广东省阳山的,老公是南阳卧龙的.现在我们都是长沙工作,2006年结婚现在宝宝还有2个月就要生了,准生证家里办不好,具体不知什么原因.现在该怎么办?在那里办又快又好?
休 闲 宝 贝 网



>>>>>>>>休闲宝贝网回答: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该回你的户口所在地办证,然后交给长沙你所在的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令[1998]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己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己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祝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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