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小区铁门上“荡秋千”,锈烂的铁门突然倒塌把幼童砸伤,近日,烟台芝罘区法院判定,非危险物品伤人家长不负监护缺失责任,小区物业因疏于管理应对此负全责。
2007年4月18日晚,芝罘区居民李某在自家小区门外摆摊卖小吃,忙于照看生意的她让五岁的儿子小明(化名)进小区买牛奶,附近卖水果的小姑娘也跟着孩子进了小区。十多分钟后,李某就被告知儿子小明被小区铁门砸在底下了。小明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休 闲 宝 贝 网
据芝罘区法院法官介绍,庭审中,物业公司保安称,小明和卖水果的小姑娘走到小区门口时,两人在门口的铁门上“荡秋千”玩,女孩趴在门上,小男孩在地下推。他喊了一声“别在上面玩”,并没太在意。不久,铁门就“咣当”一声倒了,小男孩被砸在了底下。小明的监护人辩称,因为物业公司对大门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使铁门倒塌将孩子砸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951.99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小明跟小姑娘在铁门上玩耍,两人的故意行为导致铁门被破坏,小明所受伤害是由于其个人行为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而小明的监护人则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前拍摄的小区铁门已锈烂的照片,照片显示小区铁门在事发前顶部合页已经断裂。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物业设施有维护、保养、管理的责任,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修缮、整治。即使不能及时修复,亦应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而对此,物业公司未做任何处理。孩童在不属于危险设施和未设禁止标志的铁门上玩耍,孩子监护人不负监控缺失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受伤孩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951.99元。后物业公司又上诉到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调解下,物业公司被判一次性赔偿35000元,双方不再互相追究责任。
来源: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