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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新闻 准爸爸为胎儿索赔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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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9-19 07:21:57

    因为一起意外遭遇的车祸,栖霞市官道镇23岁的王某严重受伤,此时妻子已经怀有身孕。近日,栖霞市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肇事车主除了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外,还“额外”赔偿了王某未出生的婴儿被抚养人生活费16229元。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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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23日下午,莱州市林某的大货车自东向西行至海莱线77公里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王某颈椎骨骨折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案发当时,王某妻子已经怀孕4个月。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栖霞市人民法院。除了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外,王某同时请求赔偿未出生的胎儿“被抚养人生活费”。

  审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应当赔偿胎儿抚养费用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而原告的代理人则认为,本次车祸发生时王某的妻子正在怀孕,原告即将担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由于车祸导致原告王某六级伤残,对出生后的子女抚养将造成较大影响,也就是说,必将大大降低对自己婴儿的抚养能力。

  最后法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王某未出生的婴儿被抚养人生活费16229元。目前,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诉讼请求是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实践提出来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本次车祸发生时原告的妻子已经怀孕,由于车祸导致原告六级伤残,对出生后的子女抚养将造成较大影响,这一损失是确定的(庭审结束后1个月王某的儿子出生),不容置疑的,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

  该判决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我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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