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小浩在幼儿园上学时,从园内的娱乐设备上摔下致残,小浩的家人将该幼儿园告上法庭。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幼儿园竟无独立法人资格,而是归莱西市一街道办事处所有。法院据此判决街道办事处赔偿小浩各项费用十万余元,街道办事处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07年8月30日上午,小浩在莱西市某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从该园的娱乐设备上摔下受伤,被送往就近的医院检查治疗。同年11月22日,小浩的伤势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在赔偿问题上,小浩的家人与幼儿园未达成一致,于是将该幼儿园告上法庭。休 闲 宝 贝 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幼儿园系莱西市某小学开办,现已停办,该幼儿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该小学系莱西市某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该小学亦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所持有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已于2000年经有关部门宣布作废,故该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其主办单位莱西市某街道办事处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系失地户,其伤残补偿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莱西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05249.8元。
莱西市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费用由小浩家人承担。二审庭审中,莱西市某小学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莱西市某街道办事处应否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成为诉讼中各方争议的焦点。
市中院认为,莱西市某小学所持有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已作废,其已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此时,街道办事处作为其开办单位应依法重新注册成立登记,至该案二审,街道办事处仍不能提供该小学已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据。故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因该小学对外所应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