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 孕妇被拒门外后产胎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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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7 12:07:27
因交不起2000元住院费,临产孕妇被拒之门外,小孩生在医院垃圾篓里死去,孕妇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2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孕妇7.5万元,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保证打欠条也说不动医生
去年11月5日上午,孕妇王某快要生小孩了,在老乡的陪同下来到汉口某医院。经过医生余某的诊断,王某为孕晚期,应当进入妇产科住院观察,并预交2000元住院费。孕妇王某家境并不好,来医院前带了500元钱,但医生余某并不同意王某办理入院手续,王某被拒之于门外。
站在医院走廊呆了近一个小时,医生余某称住院费没交齐,根据规定不能办理住院手续,孕妇王某只好在走廊忍痛流泪。无奈之下,在废品站打工的王某丈夫赶至医院,苦苦哀求医生并打下欠条,保证会补足医疗费用。
医生余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写下“暂交500元,请医务处批示”的单据,余某拿者单据找医务处领导签字时,王某就快要生了,王某的老乡再次找医生余某求救时,余某并未理会。上午10时30分许,王某在医院妇科检查室的垃圾篓上分娩一胎儿,是一个男孩,等医生到现场时,男孩已死亡。
医院被判承担九成责任
王某夫妇多次找医院交涉无果,今年1月5日,王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22万元。
在庭审中,王某称,由于医院一再的拖时间,错过了分娩时间,导致小孩出生后死亡,医院存在着过错,属于不作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代理人认为,孩子本来就是死胎,医院没有不作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对急危患者,医生应急救而不得拒绝。孕妇一人在医院检查室内分娩,无医护人员看护,导致婴儿死亡,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赔偿孕妇7.5万元。此外,孕妇的家人未尽到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照顾和看护的义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宣判后,医院不服判决上诉。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应以救死扶伤为宗旨,该医院却因孕妇不能预交住院费而对其置之不理,应担主责,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芯蕊休 闲 宝 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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